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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保質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

2013/4/24 10:35

近年來,超過保質期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甜心客銷售回爐面包、光明牛奶過期返廠加工再售等事件相繼被媒體曝光,引發(fā)社會關注,《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被列為廣州市2012年度政府規(guī)章制定計劃正式項目。昨日,廣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每年投訴幾十宗 監(jiān)管依據不足

超過保質期食品由于超過了食品的安全保質期限,可能產生大量有害物質或者致病菌超標,一旦食用容易引起急性食物中毒,甚至導致急性傳染病或者致癌。廣州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每年接到涉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申訴舉報案件超過數十宗。

市法制辦介紹,當前對臨近保質期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監(jiān)管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突出問題。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但對于什么食品屬于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當如何預防和處置超過保質期食品卻沒有提及,由于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guī)定和有效的監(jiān)管手段,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銷售更改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的食品、將超過保質期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違法行為仍時有發(fā)生,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現有法律規(guī)范不能滿足監(jiān)管需要的情況下,廣州市迫切需要一部專門規(guī)范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方面的立法,有效控制、減輕和消除過期、變質食品引起的社會危害。

保質期不足1天的

生產日期精確到“分”

《草案》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區(qū)分銷售,并在容器、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擺放標簽,清晰標示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其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的,應當在標簽上標示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食品經營者應當保留食品生產者提供的標注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包裝材料、容器、吊牌等證明材料以備查驗。

食品經營者銷售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可以附加簡易包裝,清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承諾的保質期。散裝即食食品的保質期不足1天的,生產日期應當精確到時和分。

臨近保質期 賣家須提醒

什么是臨近保質期食品?《草案》作了明確規(guī)定:

(一)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二)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三)保質期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四)保質期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五)保質期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六)保質期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2天;(七)保質期為2天以上不足5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

《草案》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后應當盡快食用。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銷售區(qū)域的顯著位置向消費者作出提示,告知消費者所購買的散裝即食食品在常溫下保存時間超過2小時的,再次食用前應當確認食品未變質并予以充分加熱。

社會公眾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建議和意見的,請于2013年1月6日至2月5日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徑有:

網絡: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門戶網站(http://www.gzlo.gov.cn),通過網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見”欄目提交;郵件: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guī)處(郵政編碼:510032);傳真:83123286;電郵:gzlfgc@126.com。

公眾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以便聯(lián)系。

《草案》規(guī)定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判定標準,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有標示保質期(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標示)的,以所標示的保質期為標準。

二是沒有標示保質期的現場制售商品,以營業(yè)當天為標準。

超過保質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

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info/201301/07/t20130107_21314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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